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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㈠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㈡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㈢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㈣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 ㈤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㈥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第六条 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 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第七条 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第八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 ㈠是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㈡与种子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㈢与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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